• 何启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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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辩护的有效事由——当事人未实施具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辩护的有效事由——当事人未实施具体
何启超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转自微信公众号《商潭税道》 微信号: taxlawyer26 现如今,很多人疏忽大意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自己本身并未违法犯罪,为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呢。一人做事一人当,但未犯罪却要承担刑事责任,则是冤枉。本文结合案例,寻找辩护的有效事由。 一、当事人将身份证出借他人注册公司,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从事虚开等犯罪行为 当有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时,不用多说,动机肯定不纯。而当事人出于小恩小惠的诱惑,会将身份证交由他人使用。实践中这种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出事后由他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其中之一便是从事虚开行为。但是,即然当事人并未从事具体的虚开行为,就不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可以从证据方面进行抗辩。 刘革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6】陕0117刑初8号)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在该案中,刘革命辩称,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借给别人开办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只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被赵某1、赵某2华拉去签过几次字。赵某1、赵某2华用被告人的身份证开办了高陵县中王秸秆碳业有限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是赵某1、赵某2华想在高陵开个厂子,因他们是外地人,高陵县国税局的师某提出需要一个本地人当法人,这样手续好办,于是被告人就当了公司法人。自己并未进行具体的虚开行为。 而法官审理认为公诉方起诉提出的证据不足,判决刘革命无罪。认定如下,“但经本院核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中王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设立申请、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及变更后营业执照的领取、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及登记申请等文件中的“刘革命”签名,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刘革命本人签署;税务登记档案中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纳税人票种核定表等签名所署的“刘革命”,亦没有证据证明均系被告人刘革命本人签署。在无法证明刘革命签署中王公司工商管理和税务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刘革命是中王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革命是涉案二十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刘革命指使他人或受人指使开具了这二十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有证据证明刘革命参与了申请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领取发票并不等于虚开发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构成犯罪。综上,本案系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刘革命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被告人刘革命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革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官的认定,主要基于两大证据,一是刘革命的签字不能证实系本人所签,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刘革命在虚开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而这两点,也是应对所有类似案件的关键点。 类似的案例,比如员工身份被老板拿去冒用,虚开发票。个人身份证件丢失被人冒用虚开发票等。面对这类案件,辩护思路大体上是一样的。 二、单位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单位不构成犯罪。 很多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复杂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会出现公司存有虚开而公司治理层甚至管理层却不知情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当本单位的公章被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收入流入本单位,单位很难以不是单位犯罪进行抗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面临很高的刑事法律风险。但近期出现这样一个案例,法院判决单位无罪,而虚开是由具体实施的员工构成且承担刑事责任。在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7】云0323刑初148号)中,面对起诉书指控虚开“是在普瑞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光的授意和安排下进行的”指控,该公司辩称,虚开行为系单位内部人员在违背单位决策机构的意志的情况下隐瞒单位决策机构而做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该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志是要通过横向的合作挂靠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医药、建筑等行业是普遍现象),并没有要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观意志。而在实施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公诉机关指控普瑞公司对犯罪明知的另外的证据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但却不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一直都非常相信大家会按照企业的要求,认真做好联营、合作、挂靠经营活动,他根本没有理由去怀疑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会伙同社会上的、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将普瑞生物公司作为虚开发票的犯罪工具。正是这样的情况下,在他根本没有想到更是不知道公司的副总周自荣、营销部经理尹兆坤,在利用在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了社会上的惯犯邓某,而周自荣、尹兆坤在公司内部采用了欺上瞒下的方式与邓某利用与公司合作的机会将公司作为犯罪工具,而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志光一直还蒙在鼓里的认为,公司是在与他人正常的挂靠经营。且认为周自荣、尹兆坤等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光在公安机关的第五次讯问中供述称:王志光知情公司(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是由尹兆坤和周自荣提议的,其同意后没有具体安排。该陈述与其余几次陈述相矛盾。被告人周自荣在其供述中称:2014年10月份,王志光喊其、张生到王志光办公室说要开展虚开增值税业务,当时其一直抵着不给开展,王志光还向其砸杯子。被告人尹兆坤邓某:邓海军找到他(尹兆坤),说要虚开增值税发票,他(尹兆坤)就去问老板王志光,王志光说可以做。被告人武癸伶供述称:2014年10月份,王志光召集牛某1、牛春艳、王艳萍、周自荣、尹兆坤、李敦汉在王志光的办公室开会,说准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增加公司的销售业绩,但庭审中,被告人周自荣、尹兆坤、李敦汉、武癸伶、王艳萍均否认王志光就虚开发票召集过会议。张生陈述称:王志光砸杯子是因为搬办公室的事,未涉及虚开发票一事。综上,关于本案犯罪行为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之间的陈述相矛盾,不能确定被告单位决策层或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是否召开会议决定、安排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志光为单位利益所做的决定或者授意、安排实施。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发票金额3%至4.5%不等的比例,向各受票公司提取利润获利,以此共获取利润合计人民币730万余元并归该公司所有,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已退缴人民币730万元,本案现有证据中仅有师宗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被告单位持有的人民币279万元的扣押决定、于2017年1月26日对被告单位持有的人民币451万元的扣押决定,两次扣押款合计730万元,有被告单位提交的《合作经营协议》能证实被告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挂靠合作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告人王志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被扣押款项是虚开发票获利还是挂靠合作经营获利。从而判定被告公司无罪。 从该案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能够最终无罪,关键在于存在挂靠经营这一事实,但本案并未详细审查公司公章、签字等常规证据,公司的公章如何到他人手里的,虚开发票使用的公章是不是公司真实的公章等。 实际上,诸如挂靠经营这样的形式非常普遍,只要公司容许他人挂靠经营,该公司的内部控制一般都不健全,风险极大。而对于那些缺乏内部控制的公司,自身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虚开行为,公司想脱罪则更难。但无论哪种情形,面对单位雇员实施的犯罪,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公章的使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二是,授权情况,有无授权;三是最终收益人。 三、员工的职务行为,无证据证明员工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李中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2016】冀0132刑初155号),李中杰辩称,“我是给我们老板何某打工的,我的老板让我干啥就干啥,老板每月给我发2000元工资,我在石家庄市金志煤焦有限公司的工作也是老板何某让我干的。”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中杰参与了石家庄市金志煤焦有限公司的工作。但证明被告人李中杰实际控制石家庄市金志煤焦有限公司并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仅有该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及股东宋某二人的指证,被告人李中杰否认该指证,本案无其他证据印证此期间被告人李中杰确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本案亦无出票方或其他任何关联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中杰积极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中杰供述称受何某的指派参与了石家庄市金志煤焦有限公司的工作,该公司在被告人李中杰参与工作期间也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此期间被告人李中杰确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无法认定被告人李中杰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为他人提供劳务工作,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和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石家庄市金志煤焦有限公司的何人或其他何人与开票方进行的联络并虚开发票,又系何人为了避税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等事实,均没有查证落实,事实不清。综合全案证据,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合理怀疑。综上,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中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李中杰无罪。 此外,类似于公司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如被指控犯罪时,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一是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受公司货领导的指派、命令从事了具体行为;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欢迎批评指正! 关于关注小程序:北京税务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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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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